河北省磁县第一建筑安装公司

河北省磁县第一建筑安装公司、邯郸市智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427财保127号
申请人:河北省磁县第一建筑安装公司。
住所:河北省邯郸市磁县磁州镇中山北大街6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邯郸市智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磁县磁州镇友谊南大街2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女,195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
被申请人:郭志国,男,197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
申请人河北省磁县第一建筑安装公司于2018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邯郸市智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志国银行存款1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由申请人河北省磁县第一建筑安装公司施工的位于邯郸市漳河生态园区的香墅紫苑项目21栋未建设完成的住宅楼。申请人以***(苗树庭)所有的位于磁县北二环路南侧安监局后方中单元201号单元房一套;***所有的位于磁县北三环路南御路西慈荷花园B区7幢4号2层单元房一套;**所有的位于磁县磁州路西段路南3号5层单元房一套;***所有的位于磁县磁州镇粮斗庄社区房产一套为此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省磁县第一建筑安装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邯郸市智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志国银行存款1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由申请人河北省磁县第一建筑安装公司施工的位于邯郸市漳河生态园区的香墅紫苑项目21栋未建设完成的住宅楼;
三、查封苗树亭(苗树庭)所有的位于磁县北二环路南侧安监局后方中单元201号单元房一套;
四、查封郝继星所有的位于磁县北三环路南御路西慈荷花园B区7幢4号2层单元房一套;
五、查封**所有的位于磁县磁州路西段路南3号5层单元房一套;
六、查封邢贵友所有的位于磁县磁州镇粮斗庄社区房产一套。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