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梵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铜仁市茂盛伍环物业有限公司与贵州梵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602民初1639号
原告:铜仁市茂盛伍环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铜仁市共青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江,贵州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湖,贵州泽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贵州梵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铜仁市碧江区环西路71号(*******酒店4楼)。
法定代表人:余连书,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懿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第三人:铜仁市九龙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铜仁市碧江区环西路71号。
法定代表人:于大鹏,系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铜仁市碧江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公室,住所地:铜仁市碧江区西外环伊顿小镇路口。
法定代表人:万旭,系该办公室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曼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快,贵州曼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铜仁市茂盛伍环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梵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铜仁市九龙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铜仁市碧江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公室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原告铜仁市茂盛伍环物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铜仁市茂盛伍环物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以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铜仁市茂盛伍环物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人民币939元,由原告铜仁市茂盛伍环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罗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