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6民终6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7年5月2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梵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环西路7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江口县,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贵州梵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黔0628民初38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亦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黔0628民初381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上诉;
三、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1,100元,由***负担550元,***负担5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田 芳
审判员 倪庆飚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