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梵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6民终6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7年5月2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梵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环西路7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江口县,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贵州梵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黔0628民初38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亦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黔0628民初381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上诉; 三、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1,100元,由***负担550元,***负担5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田 芳 审判员  倪庆飚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