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411民初1113号
原告:***,男,196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三才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0510195076。
被告:攀枝花长江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仁和区金江大沙坝。
法定代表人:任长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森焱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199410750509。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有富,四川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210976663。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攀枝花长江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案件事实,依法将本案案由变更为劳务合同纠纷。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于2018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攀枝花长江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攀枝花长江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223元,减半收取计2,11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谦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