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锦汇绿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成都锦汇绿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民初11254号 原告:***,男,197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 被告:成都锦汇绿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芳草东街7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永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永辅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成都锦汇绿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汇绿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 ***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锦汇绿源公司支付拖欠工资6000元;2.请求判令锦汇绿源公司支付延时加班工资10328元;3.请求判令锦汇绿源公司支付休息日及延时加班工资34952元;4.请求判令锦汇绿源公司支付法定假日及延时加班工资5987元;5.请求判令锦汇绿源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6965元;6.请求判令锦汇绿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2719元;7.请求判令锦汇绿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25438元。事实和理由:2020年3月22日,***经锦汇绿源公司招聘,从事项目负责人一职,双方口头约定试用期工资12000元/月,转正工资15000元/月,2020年7月31日,锦汇绿源公司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2020年11月2日,***向成都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1年4月1日成都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成高劳人仲案(2020)第612号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支持***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在起诉状中述称锦汇绿源公司的注册地为成都高新区芳草东街76号,实际办公地址是成都市郫都区。本院经实地送达发现锦汇绿源公司未在其注册地成都高新区芳草东街76号实际经营,经询问锦汇绿源公司,其陈述实际办公地点为成都市郫都区并提交了《物管证明》证明其办公地点。且,***在职期间的工作地点在成都市青白江区。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劳动争议案件应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于本案中,锦汇绿源公司未在注册地实际经营,其实际经营地在成都市郫都区辖区范围内,***工作所在的项目地点位于成都市青白江区。故成都高新区既非用人单位所在地,也非劳动合同履行地,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故将本案移送至用人单位所在地法院即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