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7民初10243号
原告:成都锦汇绿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芳草东街7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永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弛,四川永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5年1月25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
原告成都锦汇绿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经审查查明,本案与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受理的(2021)川0117民初10242号案件,即原告***与被告成都锦汇绿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系双方当事人对成高劳人仲案(2021)第6122号仲裁裁决书不服分别提起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2021)川0117民初10243号案件并入(2021)川0117民初10242号案件进行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