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伟盛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伟盛建设有限公司、钟健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执37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伟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北三环路一段221号创想中心1幢2单元10层1001号。
法定代表人:陆金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劲宇,重庆百君(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91年0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
被执行人:***,男,199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01民终179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04月14日立案执行四川伟盛建设有限公司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56461元,执行费为2247元。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04月29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川CT××××车辆一台,但自贡市某局交通警察支队在送达回证上回复“川CT××××车辆车牌与车主不符”。除此之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房屋信息、车辆信息、银行存款、理财产品、有价证券、到期债权等。本院已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法院进行财产调查,未了解到被执行人行踪及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所述,经穷尽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已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06月21日电话约谈本案申请执行人并作出释明,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条件,可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条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莉娟
审判员  蒲 均
审判员  陈 莹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丁逢缘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执37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伟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北三环路一段221号创想中心1幢2单元10层1001号。
法定代表人:陆金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劲宇,重庆百君(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91年0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
被执行人:***,男,199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01民终179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04月14日立案执行四川伟盛建设有限公司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56461元,执行费为2247元。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04月29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川CT××××车辆一台,但自贡市某局交通警察支队在送达回证上回复“川CT××××车辆车牌与车主不符”。除此之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房屋信息、车辆信息、银行存款、理财产品、有价证券、到期债权等。本院已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法院进行财产调查,未了解到被执行人行踪及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所述,经穷尽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已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06月21日电话约谈本案申请执行人并作出释明,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条件,可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条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莉娟
审判员  蒲 均
审判员  陈 莹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丁逢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