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毅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熊茂繁、**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黔0123执30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熊茂繁,男,198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2年05月1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开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双双。
被执行人:贵州毅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修文县龙场镇。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双双,该公司员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修文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0123民初100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熊茂繁申请执行**、贵州毅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并已责令被执行人**、贵州毅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申请执行人熊茂繁工程款1378208.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共计12115.00元的义务。本案执行费16303.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于2021年12月30日前支付申请人案款100000.00元、诉讼费及保全费12115.00元,共计112115.00元(已兑现);于2022年01月24日前支付申请人案款500000.00元;余款于2022年03月20日前付清;2、若被执行人有任何一期未按照约定履行支付义务,被执行人同意支付申请人违约金100000.00元以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本金1378208.00元为基数计算);3、被执行人在保全及执行阶段所采取的强制措施待被执行人全部履行完毕后再解除。
本院认为,因本案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长期履行,故本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黔0123执307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