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毅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毅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2731民初3753号
原告:***,男,1966年5月8日生,汉族,住惠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州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州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毅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修文县龙场镇富都商住楼1幢3单元6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3314226088T。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州同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州同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女,1983年8月19日生,汉族,住贵阳市观山湖区。
被告:***,男,1983年1月1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息烽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贵州毅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28元,减半收取1164元,保全费120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张翔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张伟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