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毅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毅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黔0123财保2号
申请人:贵州毅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龙场镇富都商住楼1幢3单元6层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贵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修文县。
被申请人:**,男,1982年07月20日出生,彝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
被申请人:武孔林,男,1982年06月0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
被申请人:章德良,男,1975年12月13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三穗县。
申请人贵州毅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01月0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在修文县人民法院(2021)黔0123执xxxx号执行案款711,469.15元中的367,481.68元。申请人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毅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修文县人民法院(2021)黔0123执xxxx号执行案款711,469.15元中的367,481.68元。
案件申请费2,357.00元,由申请人贵州毅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琛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