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毅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毅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黔0123民初873号
申请人:贵州毅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龙场镇富都商住楼1幢3单元6层2号。
负责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浅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1993年06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
被申请人:*家敏,女,1971年02月0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
申请人贵州毅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家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贵州毅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03月0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1,500,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提供《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毅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家敏的银行存款1,500,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琛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