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毅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凯力天混凝土有限公司、贵州毅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黔0123执3073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凯力天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跃进,贵州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毅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龙场镇。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红双,男,该公司员工。
担保人:贵州XXX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
法定代表人:严志红。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2021)黔0123民初2345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12月24日依法立案受理贵州凯力天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毅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责令被执行人贵州毅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向申请执行人贵州凯力天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混凝土货款2977606.28元及资金占用费,并向贵州凯力天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垫付的案件受理费22200.00元、保全申请费5000.00元、保全担保费4700.00元、律师费120000.00元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32291.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贵州毅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分期付款,具体时间为:于2022年01月30日前支付30万元;于2022年03月30日前支付30万元;于2022年06月30日前支付80万元;于2022年08月30日前支付80万元;余款于2022年09月30日前全部付清,另外,贵州XXX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为该执行案款提供了担保,自愿作为被执行人贵州毅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及担保人的意见,现双方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因本案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长期履行,且当事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故本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黔0123执307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