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毅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中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贵州毅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黔0123执2984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中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扎佐镇和新村。
法定代表人:岳鸿,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毅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龙场镇富都商住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123民初598号民事调解,依法受理贵州中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毅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责令被执行人贵州毅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申请执行人贵州中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219328.00元,支付财产保全费4632.00元,保全责任保险费1644.00元、违约金378153.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6012.00元。本案执行费8498.00元。但被执行人贵州毅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贵州毅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贵州毅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18267.00元。如其银行存款不足,则扣留、提取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变价、拍卖、变卖其等值的其他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立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上述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巫洋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