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毅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毅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123财保2号之一
申请人:贵州毅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龙场镇富都商住楼1幢3单元6层2号。
法定代表人:张毅。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勇,贵州贵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2年07月20日出生,彝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
被申请人:***,男,1982年06月0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
被申请人:章德良,男,1975年12月13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三穗县。
被申请人:刘天荣,男,197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修文县。
贵州毅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章德良、***、**、刘天荣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作出(2022)黔0123财保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在修文县人民法院(2021)黔0123执2666号执行案款711,469.15元中的367,481.68元。2022年1月10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刘2天荣、**、***、章德良在修文县人民法院(2021)黔0123执2666号执行案款306,868.48元,冻结期限均为12个月(自2022年01月10日起至2023年01月09日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毅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未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应当解除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刘天荣、**、***、章德良在修文县人民法院(2021)黔0123执2666号案件367,481.68元执行案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姚俊安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盛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