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6民初4340号
原告:**,女,汉族,1987年2月9日出生,住江苏省泰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建林,重庆索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燕,重庆索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邹静,女,汉族,1988年10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颜家勇,男,汉族,1987年2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勇,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佑均,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正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长久一巷6号2幢1层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14520658J。
法定代表人:冉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其莲,重庆市江津区几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市江津区江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紫荆花园商务大厦1幢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601ANQX8。
法定代表人:吴秀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千仞,重庆兴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宇,重庆兴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邹静、重庆市江津区江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颜家勇、四川正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邹静、重庆市江津区江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颜家勇、四川正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邹静、重庆市江津区江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颜家勇、四川正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90元,减半收取694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 祥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蔡欣桐
书 记 员 聂 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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