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正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正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垫江分公司等与华隆(重庆)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31财保29号
申请人(原被保全人):四川正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长久一巷6号2幢1层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14520658J。
法定代表人:冉波,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原被保全人):四川正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垫江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永平镇秋桥居委一组张家院子西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MA610R3010。
负责人:王科。
被申请人(原申请保全人):华隆(重庆)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腾龙大道45号1栋27-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60LYQE50。
法定代表人:姜玉学。
华隆(重庆)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四川正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正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垫江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作出(2021)渝0231执保157号执行裁定书,对四川正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510014262********)及四川正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垫江分公司名下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25100201********)上的存款1800000元予以冻结;现申请人四川正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正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垫江分公司以上述保全案件对应的诉讼案件,本院已作出(2021)渝0231民初3239号之四民事裁定书,本案按华隆(重庆)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为由,向本院提交解除保全申请书,请求解除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四川正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510014262********)及四川正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垫江分公司名下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25100201********)上的存款18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益清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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