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正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正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涪陵区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2财保146号
申请人(被保全人):四川正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长久一巷6号2幢1层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14520658J。
法定代表人:冉波,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松翠路21号稻香综合楼A栋1单元负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428814413。
法定代表人:唐梦梅,该公司执行董事。
四川正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涪陵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01日作出(2021)渝0102执保74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保全人四川正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重庆市涪陵区社会福利院处的应收工程款120000元(福利院老年公寓项目,该债权已经生效判决确认)。四川正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08月0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作出的(2021)渝0102民初76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了重庆市涪陵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四川正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故四川正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解除(2021)渝0102执保749号执行裁定书对被保全人四川正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重庆市涪陵区社会福利院处的应收工程款120000元(福利院老年公寓项目,该债权已经生效判决确认)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文均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张升祥
书 记 员 王 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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