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兴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南部新区欣诚建材租赁部、四川兴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0302执3636号
申请执行人南部新区欣诚建材租赁部,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经营者袁雄,男,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执行人四川兴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邛峡市临邛镇。
法定代表人任家元,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黔0302民初678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南部新区欣诚建材租赁部申请执行李勇、贵州隆盛源建材有限公四川兴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案件款281813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690元、执行费41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四川兴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它机构的存款、应收款288603元至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营业部,银行行号:XXX,开户名称: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账号:62×××99),或查封被执行人四川兴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梁仕刚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黄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