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兴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兴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0303执保350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8年9月4日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良俊,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兴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临邛镇司马大道366号65栋1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339591974XY。
法定代表人:任家元,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翔凌,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高翔凌,男,汉族,1972年9月13日生,住四川省邛崃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四川兴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珍酒酿酒有限公司、第三人高翔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本院作出(2019)黔0303民初5688号民事调解书,约定:一、被告四川兴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欠原告***劳务工程款496082元及逾期付款损失30000元、诉讼财产保全保险费1200元,合计527282元,于2019年9月30日前支付20万元,余款327282元于2019年10月30日前付清;二、第三人高翔凌对上述第一项约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原告***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兴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高翔凌采取的全部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四川兴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高翔凌527282元的财产或冻结相应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嵩松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何越
书记员叶尉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