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303财保51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8年9月4日出生,现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委托代理人:李良俊,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兴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临邛镇司马大道366号65栋1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339591974XY。
法定代表人:任家元,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高翔凌,男,汉族,1972年9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邛崃市。
申请人***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四川兴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高翔凌价值550,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以诉讼保险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兴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高翔凌价值550,0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李 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袁俊斓
书 记 员 杨佳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