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4执3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贵州聚广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开发区89号金利大厦B幢1单元12楼17号。
法定代表人:尤英,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市钰鑫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方路**学院路口西侧远大骏园3栋3层4号。
法定代表人:陆倩,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本院执行的贵州聚广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市钰鑫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04民初4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市钰鑫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本院开展了下列财产调查措施:
1、于2021年3月9日、3月10日、5月13日三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市钰鑫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网络资金、车辆等信息,无财产线索。
2、于2021年3月10日分别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开发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市钰鑫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不动产信息,查封了执行人**市钰鑫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市开发区侧(航城片区F-01-02),权证号为黔(2019)**开发区不动产权第0000934号土地一幅,本轮为轮候查封。
3、到执行人**市钰鑫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营地所在的开发区居委会调查其财产信息,无财产线索。
4、对执行人**市钰鑫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
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开展的执行情况表示认可,并无法提供其他新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0)黔04民初4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廖美娟
审 判 员 刘 涛
审 判 员 何 林
法官助理 向思印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华培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