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424民初1679号
原告:成安金隅太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成安县城西成峰公路南王彭留村南。
法定代表人:李俊超,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路路、杨志军,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铁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文明路**工商联综合办公楼**楼****。
法定代表人:霍仲亮,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成安金隅太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邯郸市铁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成安金隅太行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安金隅太行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776元,减半计4388元,由原告成安金隅太行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申丽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牛纪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