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403民初2266号
原告:河北艺冠工程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肥乡区友谊大街6号。
法定代表人:闫俊海。
被告:邯郸市铁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经济开发区文明路9号邯郸市工商联大厦C座15层。
法定代表人:霍仲亮。
原告河北艺冠工程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邯郸市铁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原告河北艺冠工程玻璃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北艺冠工程玻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马少华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汉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