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铁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邯郸市铁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3)丛行初字第67号
原告邯郸市铁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
被告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律师。
第三人***。
委托代理人***,律师。
原告邯郸市铁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为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纠纷一案,原告邯郸市铁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邯郸市铁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邯郸市铁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邯郸市铁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邯郸市铁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红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