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30民初4919号
原告:***,男,196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相强,山东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汶上县圣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汶上县广场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0575493467T。
法定代表人:王海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龙涛,该公司副经理。
被告:山东汶源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汶上县经济开发区新世纪路西段路南28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0MA3UJY196D。
法定代表人:李金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雷,该公司人力资源部副主任。
被告:汶上县润泽建设工程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汶上县政和路中段(开元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0349070415U。
法定代表人:庄勇,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泽台,山东多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汶上县圣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源公司)、山东汶源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汶源公司)、汶上县润泽建设工程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汶上县圣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70万元及逾期利息(工程款数额暂定,以评估为准);2.请求山东汶源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对第1项请求承担连带责任;3.请求被告汶上县润泽建设工程投资有限公司在欠付汶上县圣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原告***主张的工程款承担支付责任;4.请求汶上县圣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山东汶源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原告***支出的评估费;5.请求诉讼费用由被告汶上县圣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庭审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第一项为: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1473753.17元,辅料费用、机械费用保留诉权。事实和理由:2018年,汶上县供电局南片区、坝口社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由汶上县润泽建设工程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汶上润泽公司)开发建设,汶上县圣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汶上圣源公司)施工,其中18号楼的清工活由***实际施工。***和汶上圣源公司口头约定:该公司供应施工主建材,施工所需的方子、钉子、铁网等辅助建材及机械费、人工费和所有运输费等均由***承担;施工费用的计付参考定额和市场因素,随工程进度支付,最终活完账清等其他约定。2018年4月底,***组织人员进场施工,标准层以下(包括地基基础、地下一层储藏室、地上两层门面房)的施工费均由***支付;标准层施工时,人工费上涨幅度较大,为顺利施工,由汶上圣源公司直接支付人工费,其他费用仍由***承担。支付人工费时,***出具借支人工费的借条,将借条交给汶上圣源公司的李波和孟宪柱,由其支付人工费。2019年10月份,18号楼竣工。2020年10月1日,18号楼交付使用。汶上圣源公司至今未与***结算施工费用。山东汶源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系汶上圣源公司的独资股东,其股东财产不能独立于圣源公司财产,其对圣源公司的债务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汶上润泽公司作为工程发包人,应在欠付汶上圣源公司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支付其汶上县供电局南片区、驳口社区城中村棚户改造项目18#楼的清工费用,并对此申请鉴定机构依法进行了评估,但被告圣源公司提交的《清包工施工协议》中约定本案涉案工程即汶上县供电局南片区、坝口社区城中村棚户改造项目18#楼项目的发包方为圣源公司,承包方为汶上县军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保方式为清包工(木工,架子工,混凝土工,钢筋工,技工,水电工等工种),据此,本案涉案工程的清工合同主体并非原告,原告起诉现有被告系主体不适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林 石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甜甜
书 记 员 张 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