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830民初2194号
原告:***,男,197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吉军,汶上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汶上县圣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代码:91370830575493467T,住所地:汶上县广场路东首。
法定的代表人:韩福敬,经理。
被告:***,男,197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泽台,山东多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亚飞,山东多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联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代码:913708307710406921,住所地:汶上县白石镇政府驻地。
法定的代表人:王卫东,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汶上县圣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联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要求撤回对***、汶上县圣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联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冯昌玺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王永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