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109民催11号
申请人杭州海泽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063987383L,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启迪路198号B1-3F-030室。
法定代表人宣海丰,男,汉族,1978年9月30日出生,住杭州市萧山区。
申请人杭州海泽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20年6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通惠路支行于2020年6月17日签发的编码为00100041/28079553的银行汇票(票面金额129000元,付款人杭州海泽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杭州萧山义桥徐童山下股份经济联合社)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杭州杭州海泽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杭州海泽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杨 莉
审判员 朱大甫
审判员 王丹丹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姚玲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