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鲁0114民初87号
原告:***,男,196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国***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城市中心店镇小元村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建绿色建筑产业园(济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街道××路××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伟公司)、中建绿色建筑产业园(济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的诉讼代理人***、被告力伟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建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告与被告力伟公司之间自2021年9月底至2021年11月7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被告力伟公司支付原告双倍工资差额5000元。事实和理由:***于2021年9月底进入力伟公司处工作,该公司将***派遣至位于济南市章丘区××街道的中建公司(工商登记地址为济南市章丘区××街道××路××号)从事铝合金模板拼装工作。2021年11月7日上午11时23分左右,***下班去公司食堂吃饭,步行至食堂门口附近,因雪天地滑摔倒,摔倒后立即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第七、八根肋骨骨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力伟公司辩称,我们不认识原告,被告感觉很冤枉,原告突然把我们起诉了,我单位与原告没有劳动关系。我们认可仲裁结果,应驳回原告诉请。
中建公司辩称,我公司未与原告签订任何劳动合同或其他合同,且无任何对原告的用工行为。也未与力伟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不存在原告所说的我方接受其至我处用工的事实,应驳回原告的诉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的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作为申请人向济南市章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被申请人为力伟公司,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1年9月底至2021年11月7日存在劳动关系;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双倍工资差额5000元。2022年11月21日,该委员会作出***仲案字[2022]第871号仲裁决定书,裁决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服该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案中,***主张与力伟公司构成劳动关系,无有效证据证实,故对其诉求依法予以驳回。中建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许环环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