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合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合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广汇蜀信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93财保45号
申请人:四川合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沙湾东二路1号1栋1单元20层1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情,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广汇蜀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天府新区隆祥西一街88号。
法定代表人:关峙,职务不详。
申请人四川合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4日向钦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广汇蜀信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6043.72元。申请人四川合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号为6613237181820190007681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在706043.72元的限额内提供担保,担保期限自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止。2019年8月26日,成都市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合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广汇蜀信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由钦州仲裁委员会受理。申请人四川合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广汇蜀信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6043.7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实施之日起算。
案件申请费4050元,由申请人四川合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明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