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327民初1318号
原告:新疆大明德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合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新疆大明德电力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合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7日立案。原告新疆大明德电力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疆大明德电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