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民终41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众联供销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邑新大道18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旌启***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合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沙湾东二路1号1栋1**20层1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情,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成都众联供销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合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2021)川0129民初19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成都众联供销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收到缴纳上诉费通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成都众联供销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田 笛
审判员 龚 耘
审判员 李 玲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