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关中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与惠长宝,浙江东磊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陕西关中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县马家渭河大桥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6623200375W 委托代理人张虎林,该公司清欠部部长,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1819。 被告浙江东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2697051106E 被告惠长宝,男,生于1962年7月8日,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身份证号码:330XXXXXXXXXXXXXXX 原告陕西关中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东磊建设有限公司、惠长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中,原告陕西关中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关中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东磊建设有限公司、惠长宝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陕西关中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