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为民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为民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久远新方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0117民初6811号

原告:四川为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科园二路1号。

法定代表人:赵永波,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凤娟,四川弘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薛,四川弘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久远新方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拓新东街81号天府软件园C6栋。

法定代表人:向生建,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为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民公司)与被告四川久远新方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远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为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凤娟、贾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久远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为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37491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6月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至实际付款之日止);2.判决被告支付违约金58660.277元;3.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5月14日,为民公司与久远公司签订《周界报警系统采购合同》,合同总金额为544190元。合同签订后,为民公司按约向久远公司提供了产品,久远公司业已收到。因久远公司工程需要增加材料,双方于2013年11月20日签订了《周界报警系统增补材料情况说明》,为民公司向久远公司增补19815元的电子围栏材料。现案涉项目已竣工验收并通车,但久远公司至今仅支付了326514元,剩余货款237491元至今未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

被告久远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2013年5月14日,为民公司与久远公司签订《周界报警系统采购合同》,约定为民公司向久远公司提供总价544190元的周界报警系统。该合同第五条载明:“1.第一次付款:乙方按照甲方通知指定地点分批交付物资,同时乙方向甲方提供该批物资金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全部物资验收合格(3个工作日之内,如超过3个工作日则视为甲方默认验收)且收到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甲方在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60%的货款,即326514.00元。2.第二次付款:在项目工程通过业主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35%的货款,即190466.50元。3.工程质保金:合同总金额5%的货款,即27209.50元,作为质保金在工程验收后2年支付。”为民公司依约向久远公司提供了合同约定的周界报警系统。2013年7月3日,为民公司向久远公司开具了54419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13年9月27日,久远公司向为民公司支付货款326514元。2013年11月20日,为民公司与久远公司签订《周界报警系统增补材料情况说明》,双方确认增补材料总价合计19815元。2014年5月29日,久远公司承建的成都地铁2号线二期(西延线)安防工程红光停车场设备采购施工(安装)与相关服务工程验收合格。

以上事实有原告为民公司提交的《周界报警系统采购合同》《周界报警系统增补材料情况说明》、交货清单、增值税专用发票、转款凭证、验收报告以及为民公司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为民公司与被告久远公司建立起买卖合同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为民公司履行了出卖货物,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被告久远公司应当履行按照约定支付货款的义务。因此,对于原告为民公司要求被告久远公司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付款损失,被告久远公司未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已属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应当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对于原告为民公司要求被告久远公司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本院支持的逾期付款利息足以弥补原告为民公司的损失,因此,对原告为民公司要求被告久远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四川久远新方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四川为民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237491元及利息(利息以237491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的罚息标准自2016年6月6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20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四川为民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向原告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向原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71元,由被告四川久远新方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许世强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