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为民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为民科技有限公司、新疆云翼富华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91执保458号之一
申请人:四川为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科园二路1号。
法定代表人:赵永波,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新疆云翼富华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察布查尔县双创产业园区纬七路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付伯华,职务不详。
申请人四川为民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云翼富华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2183499.6元的范围内予以保全。本院依法对被申请人新疆云翼富华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后,申请人四川为民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解除保全申请书,以申请人四川为民科技有限公司已和被申请人新疆云翼富华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达成调解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新疆云翼富华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为民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新疆云翼富华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在新疆自治区农村信用联社(尾号8587)账户内存款2183499.6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程为清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谭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