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春风房屋修建有限公司

山东通发实业有限公司与邯郸市春风房屋修建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13民初1765号之二
原告:山东通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通发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70100724990257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
被告:邯郸市春风房屋修建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陵园路**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728823800P。
法定代表人:张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山东通发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邯郸市春风房屋修建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原告山东通发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通发实业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通发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诉讼保全费520元,由山东通发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侯永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