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春风房屋修建有限公司

山东通发实业有限公司与邯郸市春风房屋修建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13民初1765号
申请人:山东通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邯郸市春风房屋修建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立案受理的申请人山东通发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邯郸市春风房屋修建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通发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邯郸市春风房屋修建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登记在山东鲁发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鲁A762**重型专项作业车一辆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通发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山东通发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登记在山东鲁发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鲁A762**重型专项作业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邯郸市春风房屋修建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山东通发实业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侯永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