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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通发实业有限公司与邯郸市春风房屋修建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鲁0113执保244号
申请保全人山东通发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邯郸市春风房屋修建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113民初176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邯郸市春风房屋修建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万元。 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保全人山东通发实业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韩广峰
书记员 陈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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