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石博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天城投集团贵阳国际金融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黔0115执7592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石博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沙文生态科技产业园高越街7号。
法定代表人:陈杰,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天城投集团贵阳国际金融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管理委员会26层23号房。
法定代表人:李凯,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新添大道南段289号中天花园玉兰园D-1座。
法定代表人:文仕贤,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阳润达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东风镇。
法定代表人:李心德,职务总经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天城投集团贵阳国际金融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贵阳润达商砼有限公司、贵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2日履行完毕,支付案款963516.00元,已经履行完毕该案的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五条,通知如下:
本院(2021)黔0115执7592号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