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03民初13550号
原告:贵州好元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巢凤社区平原哨村三组68号。
法定代表人:廖孝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铖,贵州红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屾,贵州红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新添大道南段289号中天花园玉兰园D-1座。
法定代表人:文仕贤。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玲,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好元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好元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作为原告的诉讼权利之一,可凭其意思自由支配,但须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该撤诉并未危害国家利益及损害公序良俗,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好元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唐 环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孙澜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