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兴峰建设有限公司

贵州兴电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贵州兴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黔2301民初12349号

原告:贵州兴电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清水河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张学喜,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虓、刘启伟,贵州贵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兴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义市桔山新区泓慷小区2栋1706室。

法定代表人:邹启荣,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贵州兴电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电建材公司”)与被告贵州兴峰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峰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兴电建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虓、刘启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兴峰建设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兴电建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兴峰建设公司连带支付货款54734.16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4734.16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13日起至支付完毕之日按年利率15.4%计算),至起诉日止逾期付款违约金为19837元;2.兴峰建设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

事实及理由:2018年4月10日,兴电建材公司与兴峰建设公司签订《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新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兴峰建设公司向兴电建材公司购买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建设西南药业物流中心1#、2#公寓楼项目;规格型号600×200×100、600×200×200单价为265元/m3;付款方式为先款后货;兴峰建设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付款方式和期限付款的,兴电建材公司有权暂停发货,兴峰建设公司应承担所欠货款总额按日2‰计算向兴电建材公司支付违约金。双方还约定了质量保证和争议、验收方式及标准等内容。签订合同后,兴峰建设公司分别于2018年3月3日、2018年7月13日向兴电建材公司购买加气砖48m3合计288586.88元,没有按约定先款后付,至今仍然没有支付货款。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兴峰建设公司应支付货款并按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现兴电建材公司以54734.16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13日起至支付完毕之日按年利率15.4%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至起诉之日逾期付款违约金为19837元。综上,兴电建材公司根据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支持兴电建材公司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兴电建材公司补充陈述:“要求被告支付的货款为33586.88元,违约金调整为以33586.88元为基数计算。”

兴峰建设公司未作答辩,也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3月3日,兴电建材公司与兴峰建设公司签订《蒸压粉煤灰多孔砖购销合同》一份,约定:兴峰建设公司向兴电建材公司购买蒸压粉煤灰多孔砖,单价0.49元/块;数量以兴峰建设公司签字确认的销售单据作为结算依据;付款方式及期限为先款后货,兴峰建设公司指定货物签收人为刘应龙;同年4月10日,兴电建材公司与兴峰建设公司又签订《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产品购销合同》一份,约定:兴峰建设公司向兴电建材公司购买加气混凝土砌块用于建设西南药业物流中心1#、2#公寓楼项目,单价265元/m3;数量以兴峰建设公司签字确认的销售单据作为结算依据;付款方式为先款后货,兴峰建设公司指定货物签收人为李英民;兴峰建设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付款方式和期限付款的,兴电建材公司有权暂停对兴峰建设公司发货,兴峰建设公司应承担所欠货款总额按日2‰计算向兴电建材公司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兴峰建设公司多次向兴电建材公司购买蒸压粉煤灰多孔砖、加气混凝土砌砖。其中于2018年3月3日至5月25日向兴电建材公司购买蒸压粉煤灰多孔砖,兴峰建设公司的工作人员李英民在兴电建材公司出具的金额为144107.04元的对账单上签字确认;于2018年5月28日至7月23日期间向兴电建材公司购买蒸压粉煤灰多孔砖,兴峰建设公司的工作人员李英民在兴电建材公司出具的金额为90062元的对账单上签字确认;于2018年7月28日至8月27日期间向兴电建材公司购买蒸压粉煤灰多孔砖12000块,兴峰建设公司的工作人员刘应龙在销货单上签字确认。另,兴峰建设公司于2018年5月9日至5月29日期间向兴电建材公司购买加气混凝土砌砖,兴峰建设公司的工作人员李英民在兴电建材公司出具金额为37257.84元的对账单上签字确认;兴峰建设公司于2018年7月13日向兴电建材公司购买加气混凝土砌砖48m3,兴峰建设公司的工作人员张志敏在销货单上签字确认。庭审中,兴电建材公司表示兴峰建设公司总共支付货款255000元,以最后一次供货时间2018年8月28日开始计算违约金。

另查明,2020年11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一年期贷款年利率为3.85%。

诉讼中,本院依兴电建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1月19日作出(2020)黔2301民初12349号民事裁定:查控被申请人兴峰建设公司名下价值74571.16元的财产(包括房产、土地、车辆、银行存款)并采取相应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上述事实,有兴电建材公司的陈述及其提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蒸压粉煤灰多孔砖购销合同》原件1份、《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产品购销合同》原件1份、2018年3月3日至5月25日对账单原件及销售单原件73张、2018年5月28日至7月23日对账单原件及销货单原件46张、2018年7月28日至8月27日销货单原件3张、2018年5月9日至5月29日销货单原件3张及对账单原件1张、2018年7月13日销货单原件1张、询问笔录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兴电建材公司与兴峰建设公司签订的《蒸压粉煤灰多孔砖购销合同》《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产品购销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兴电建材公司已履行了供货义务,但兴峰建设公司至今未给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给付货款及给付违约金的责任。至于货款本金的问题,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双方进行结算兴峰建设公司在对账单上签字确认的货款金额为271426.88元;另外,2018年7月28日至8月27日期间兴峰建设公司向兴电建材公司购买蒸压粉煤灰多孔砖12000块,因双方未结算,本院按照合同约定单价0.49元/块计算货款金额为5880元;2018年7月13日购买加气混凝土砌砖48m3,兴电建材公司表示双方单价调整为235/m3,经计算得11280元。以上款项共计288586.88元,因兴电建材公司自认兴峰建设公司已付255000元,故兴峰建设公司尚欠货款33586.88元,兴电建材公司诉请支付所欠货款33586.88元,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问题。因兴电建材公司与兴峰建设公司签订的《蒸压粉煤灰多孔砖购销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产品购销合同》约定了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兴电建材公司不能说明已付货款是支付那一笔,庭审后,经本院询问兴电建材公司明确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3586.88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2020年11月2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LPR利率(年利率3.85%)计算利息至货款清偿完毕之日止,该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贵州兴峰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贵州兴电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货款33586.88元,并以33586.8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从2020年11月27日起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货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64元,减半收取832元,保全费766元,合计1598元,由贵州兴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贵州兴电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同意由贵州兴峰建设有限公司接向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韩显丽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马思霞

书 记 员 陈贵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