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兴峰建设有限公司

贞丰县翔誉工贸有限公司、贵州兴峰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2325民初3309号
原告:贞丰县翔誉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贞丰县龙场镇龙河村蔡家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53535860002。
法定代表人:郭翔,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州黔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兴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义市桔山新区泓慷小区2栋17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0076026530K。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6年8月7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义市,系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男,1969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浙江慈溪市。
原告贞丰县翔誉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兴峰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贞丰县翔誉工贸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及第三人达成和解协议,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贞丰县翔誉工贸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及第三人达成和解协议,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贞丰县翔誉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3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贞丰县翔誉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李定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袁颖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