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323民初2975号
原告:普安县黔诚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普安县盘水街道普天社区普天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30806910906。
法定代表人:夏恒,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礼政,系贵州政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辅,系贵州政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长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桔山街道祥瑞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031438350X4。
法定代表人:叶浩杰,公司经理。
原告普安县黔诚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贵州长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作出(2019)黔2323民初1957号民事判决书,贵州长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作出(2020)黔23民终62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2019)黔2323民初1957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重审中,原告普安县黔诚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普安县黔诚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对诉权享有自由处分权,其向本院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之行为,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普安县黔诚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618元,由原告普安县黔诚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朝良
审 判 员 代青林
人民陪审员 曾爱红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匡 稳
书 记 员 吴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