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326财保43号
申请人:贵州长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义市桔山街道祥瑞大厦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031438350X4。
法定代表人:叶浩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孔令朗,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贵州飞越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望谟县金鼎御府14栋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6337399061N。
法定代表人:黎琳。
申请人贵州长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飞越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申请人贵州长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保全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保全费,且未申请缓、减、免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贵州长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按照撤回申请处理。
审 判 员 黄 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朱 勇
书 记 员 王忆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