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长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长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323财保44号
申请人:***,女,汉族,1968年9月1日生,住黑龙江省依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志华,贵州知其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贵州长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桔山大道祥瑞大厦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031438350X4。
法定代表人:叶浩杰,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贵州长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依法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贵州长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76000元的相应存款及财产,申请人***的本次的保全行为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可能存在相应债权债务关系,申请人也已为自己的财产保全行为提供担保了相应担保,故为避免可能发生的执行困难,可以对申请人申请保全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贵州长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76000元的相应存款及财产进行财产保全措施,保全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2900元,由申请人***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潘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刘进
书 记 员 杨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