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长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长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327民初1305号之一
原告:***,男,1978年3月4日生,布依族,贵州省册亨县人,住贵州省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光才,册亨县中心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贵州长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义市桔山街道祥瑞大厦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031438350X4。
法定代表人:叶浩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鸿,男,1975年12月8日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县人,系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大足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徐志文,男,1973年7月23日生,汉族,贵州省盘州市人,住盘州市。
被告:陈少春,男,1987年2月24日生,彝族,贵州省普安县人,住贵州省普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贵州长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志文、陈少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撤诉减半收取325元,公告费300元,两项合计625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覃  福  琴
人民陪审员 邓  露  甜
人民陪审员 黄  显  丽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陆文峰(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