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信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济宁高山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济宁信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829民初2805号
原告:济宁高山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嘉祥县疃里镇盛庄村西500米。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济宁信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环城西路12号。
法定代表人:任宾,经理。
原告济宁高山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宁信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9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宁高山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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