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君兴水电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广州市君兴水电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12民初1016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195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汨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越,湖南普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君兴水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瑶华街86号。
法定代表人:麦宇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敏,广东正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诉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君兴水电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兴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先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提出移送管辖申请,2020年12月10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粤0104民初2000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该案移送本院处理。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于2021年3月17日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越,君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麦宇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敏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本诉请求:1.君兴公司向***支付案涉工程项目欠付工程款14083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045元(利息分段计算,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10日,以14083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15%计算;自2020年5月1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4083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君兴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8年11月9日,***与君兴公司签订了《电力工程分包合同》,约定由***承包君兴公司的新增钟村站F2草堂线里仁洞村63号公变房、新增北站F18里仁甲线里仁洞村62号公变房、新增北站F13南兴线里仁洞村54号公变房以及旧滘涌泵站电房土建工程等工程项目。合同签订后,***如约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上述项目均于2018年12月前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2019年1月,为加强双方的进一步合作,双方口头约定由***为君兴公司南沙妇幼保健院续建电房项目、天河龙洞经济开发区电房项目、广州二中黄埔校区配变电工程、南沙东湾村星月港电房项目及黄埔新港生活区电房项目等五个项目进行施工并支付相应进度款。2019年5月至11月,案涉五项目均已陆续竣工并交付业主方使用,且均无工程质量问题,君兴公司应依约向***支付剩余工程款。根据双方已支付进度款所认可的单价、君兴公司项目负责人现场丈量面积数据及设计图纸所载,案涉项目工程总价应为1010051元。截至2020年5月10日,君兴公司共计支付***项目工程款554134元,通过劳动监察部门处理并达成调解协议后,君兴公司陆续向案涉项目施工工人熊建军、杨永平等共计支付工人工资215850元,尚欠***工程款240067元。2019年底,君兴公司为转嫁亏损,单方面推翻以往支付案涉工程进度款所依据的建筑面积数据和单价,将***包工包料施工的楼梯间、阳台、雨搭等均不计入施工面积中,并强行缩减墙面面积,致使建筑面积数据严重缩减,并以此为由拒不支付剩余工程款,***多次催讨并说明实情,君兴公司均不予理睬。故成诉。
被告君兴公司针对本诉答辩,不同意***的诉请,君兴公司已经实际向***支付411267.47元,并且已经超额支付103732.53元,无需再向其另行支付工程款。君兴公司已经实际结算给***的工程款均是以***单方手写的工程量作为前期计算依据,并不代表君兴公司认可***的工程量及工程计算单价,君兴公司依据***单方提交的工程量支付前期款项,仅是不想拖欠***的工程款,并不等于已经实际认可***单方计算依据,截止本案开庭,双方并未对本案涉案的五个工程项目进行最终结算。根据君兴公司提交的工程投标报价书显示,君兴公司投标二中项目投标价包含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及利润,因双方协商***在该项目中的施工是包工不包料,现君兴公司核减材料成本后,将人工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四部分全部核算支付给***作为其分包费用,仅应支付款项为312717.47元,再加上***闹事后双方进行调解,又另行支付给其98550元,因此已经向其多支付款项,该部分款项应当予以返还。
君兴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向君兴公司返还多付的工程款103732.53元;2.***向君兴公司赔偿资金占用利息损失(损失以103732.5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月15日期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3.***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11月9日,君兴公司与***签订《电力工程分包合同》,就旧滘涌泵站电房土建工程、新增钟村站F2草堂线里仁洞村63号公变房、新增城北站F13南兴线里仁洞村54号公变房、新增城北站F18里仁甲线里仁洞村62号公变房5个项目的建设分包事宜进行书面约定。随后双方口头约定仍以电房图纸面积为计算标准,在施工过程中另行协商单价,由***对南沙妇幼保健院、天河龙洞经济开发区电房、南沙东湾村星月湾电房、新港生活区电房(3分1)、广州市第二中学电房电缆沟5个项目进行分包。在***后续施工过程中,君兴公司发现***单方变更面积计算标准,每次要求支付工程款的面积计算标准都不同,在欺骗君兴公司财务不懂工程业务的情况下,要求君兴公司超额支付工程款。因此君兴公司就《电力工程分包合同》中5个项目提起反诉仲裁,广州市仲裁委员会已立案受理,案号为(2020)穗仲案字第2473号。2019年12月,因***不及时支付工人工资导致矛盾升级,君兴公司为维护社会稳定,在2019年12月4日至2020年1月15日期间,共为***代垫工人工资216000元。我方在对账中发现,***在本案诉请项目施工过程中,仍故技重施,截止本案起诉前,其已超额索要工程款96521.94元。特提起反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就君兴公司的反诉答辩:我方并未多拿君兴公司的工程款,君兴公司欠付我方工程款140831元。本案中,双方工程总价差异主要来源于3项电缆沟部分的单价差异,而君兴公司一直根据我方提供的单价支付款项,且款项已支付至工程总价的70%,因此我方认为君兴公司在最后30%工程尾款结算上要求以其他单价标准与我方另行结算无法律依据。关于我方取得98550元工人工资,该款项是我方施工团队向劳动局主张农民工工资后,由君兴公司主动支付。在君兴公司提交的证据中也明确提及该笔款项并不分具体工程,而是将5个工程项目所欠付工人工资进行部分结算。因此君兴公司将98550元全部计入本案项目已付款中与事实不符。
经审理查明:君兴公司与***经口头协商,约定由***对君兴公司承包的广州市第二中学电房电缆沟项目进行施工,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君兴公司提交双方于2018年11月就旧滘涌泵站电房土建工程等5个项目建设事宜签订的《电力工程分包合同》,拟证实双方之前有过合作关系,存在一定的了解和信任基础,因此本案工程项目双方未签订任何书面合同。
本案君兴公司、***对案涉项目室内面积及包含项目分项部分均无异议,仅对电房室内电缆沟部分、高压小明坑9.1米、低压十二线电缆沟三项工程单价有异议。***主张上述三项工程单价分别为280元、500元、750元,在此基础上计算案涉工程款项为447582元。君兴公司主张上述三项工程单价分别为84.49元、60.29元、504.35元,在此基础上计算案涉工程款项为312717.473元。
***提交《劳务费结算表》(2019年5月27日,制表人系黄秀芬)显示,市教育局二中高中部电源设备采购工程(土建)工作内容包含配变电房、高压工作井、高压埋管,2019年5月27日付进度劳务费50000元,2019年6月26日付进度劳务费63000元(工作内容:二中低压走廊主沟完成280米×750=210000元,***申请60%进度款126000,先付一半),2019年7月10日付进度劳务费63000元(工作内容:二中低压走廊主沟完成280米×750=210000元,***申请60%进度款126000),***在该表格收款人处均签名确认。
***提交其与君兴公司法定代表人麦宇军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发送“麦总,二中这一块开工前我跟你报了价格,并写好报价单给你,做的过程中提出哪里需要更改。并于11月28日发给我一张计算单。今天叶工将电房每平方人工费280,改成100元。低压电缆沟每米750元改成400元。还是你帮我找找那张单吧,如果大家想向好的方面努力的话,还是实事求是,凭良心做事。”麦宇军回复“回去核对一下相关电力价格。”2019年12月11日,麦宇军发送“那个电缆沟,你先不做,我就说了必须先报价。你要750。人家都320,我也不是乱说的。”
***还提交其与君兴公司员工袁伯宪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袁伯宪于2019年11月28日向***发送表格,其中涉及案涉二中项目,该表格列明项目内容、室内面积、单价、实际金额及合计436831元,已付劳务费296000元,余额140831元。君兴公司确认袁伯宪是案涉工程的工程技术负责人,但主张袁伯宪不是项目负责人。***称平时项目的沟通定价、确定工程量等事宜都是与袁伯宪沟通,且工程项目预算单价也是由袁伯宪负责。
君兴公司分别提交2019年6月24日、2019年8月19日***的请款申请。其中,2019年6月24日的《广州市第二中学科学城校区电源设备工程、土建部分进度款申请单》载明:本工程完成的主要项目及单价,其中配变电房完善工程每平方米280元、高压埋管每平方米100元、抵押走廊主沟每平方米750元。2019年8月19日提出的《广州市第二中学电缆电器配套工程进度款申报单》有加盖君兴公司公章,显示第一部分电房电缆坑成型地网焊接280元/平方米、高压室到变压房小明坑9.1米500元/平方米、十二线沉底低压沟750元/平方米。君兴公司提交发包人广州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量清单项目价格计算表》《工程投标报价书》主张将工程投标报价君兴公司书的投标价格核减材料费后,将人工费、机械费、管理费及利润支付给***,应按其制作的《定额分部分项工程汇总表》为电房室内电缆沟部分84.49元/平方米、高压小明坑9.1米60.29元/平方米、低压十二线电缆沟504.35元/平方米。***对此不认可,认为《定额分部分项工程汇总表》是君兴公司单方制作,未经其同意确认。
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君兴公司与***于2020年1月9日签订《调解协议书》,约定由君兴公司一次性代垫***欠工人工资:熊建军42700元、邢自安21850元、杨永平13550元、李开卫20450元,共计98550元。君兴公司主张上述代垫工资是因广州市第二中学电房电缆沟项目引起的,要求在该项目中一并扣减。***认为上述代垫工资应平均分摊扣减到广州市第二中学电房电缆沟项目及天河龙洞经济开发区电房项目中。
黄秀芬于2020年6月9日出具《关于支付***五项工程劳务费说明》,主张案涉二中项目向***付劳务费共计296000元,另付熊建军、邢自安、杨永平、李开卫98550元,该款项分不清具体工程付款。
以上事实有《广州市第二中学电缆电器配套工程进度款申报单》《定额分部分项工程汇总表》《劳务费结算表》《关于支付***五项工程劳务费说明》《调解协议书》、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客户收(付)款入账通知、微信聊天记录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经过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是因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发生的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系自然人,不具备劳务作业法定资质,其与君兴公司达成的劳务分包协议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虽然口头协议无效,但鉴于***已经完成涉案工程的劳务承包工作,在涉案工程中进行实际劳务投入。因此,君兴公司应依照约定支付对应的工程价款。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工程劳务款的认定。双方就***对应二中项目的施工范围、内容及对应面积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双方仅就***施工电房室内电缆沟部分、高压小明坑9.1米、低压十二线电缆沟三项工程单价的标准存有争议。本院认为:(一)根据君兴公司提交的***于2019年6月24日的《申请单可见,***明确低压走廊主沟750元/㎡,在此基础上申请进度款。而黄秀芬制作的《劳务费结算表》中也明确对应了付进度劳务费区情况及工作内容、包括低压走廊主沟按750元/㎡进行结算的事宜。黄秀芬系君兴公司财务人员,其制表及君兴公司付款行为视为对***申请行为的确认。君兴公司实际依据***的申请而付款至296000元后,再以双方未达成对应项目单价金额而拒绝付款,缺乏基本事实依据。(二)袁伯宪在微信中向***发送了二中项目的施工范围、内容及对应面积、单价、合计金额436831元及已付劳务费。君兴公司确认袁伯宪是案涉工程的工程技术负责人,负责项目的设计和预算。而***主张其在沟通定价、确定工程量方面均与袁伯宪进行沟通。即使如君兴公司所言,袁伯宪仅负责项目的设计和预算,其微信中发送确认表也可视为双方就二中工程预算单价的确认,亦可以印证君兴公司按照上述单价付款至296000元的事实。(三)对于君兴公司法定代表人麦宇军在开庭时陈述在支付进度款时未发现***仅提供人工,材料费都是君兴公司购买,支付结算款时才发现应扣除材料费这一论述,从本案付款情况来看,君兴公司已付款296000元,且付款时间段也持续数月,在此期间根据常理君兴公司不可能不知道自己材料费的购买情况,君兴公司陈述在结算时才发现材料费由其自行购买而要求扣除的抗辩意见,与常理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四)君兴公司提交的《定额分部分项工程汇总表》是在本案发生争议后才单方制作的,未经***的同意确认,不能视为双方对上述工程单价约定的变更。君兴提交的发包人广州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量清单项目价格计算表》《工程招标报价书》,上述证据的主体并非***,不能作为约束本案***与君兴公司之间的协议的依据。综上,本院认可***主张的电房室内电缆沟部分、高压小明坑9.1米、低压十二线电缆沟三项工程单价分别为280元/㎡、500元/㎡、750元/㎡,对应案涉工程的总价款为436831元。
***、君兴公司均确认君兴公司已支付案涉工程款296000元。君兴公司代垫工人工资98550元,因***、君兴公司除本案争议外,另还有四个工程结算款存在争议。双方对垫付的98550元均无法区分对应的项目。本院在本案中就君兴公司垫付的98550元一并予以扣减。经核算,君兴公司仍应支付***剩余工程款42281元(436831元-296000元-98550元)。
关于利息。***主张案涉工程已于2019年8月竣工,君兴公司认为工程尚未完工,但在庭审后7个工作日内仍未能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结合袁伯宪于2019年11月28日微信发送二中单价及总价计算表中结算金额436831元,该金额与***主张一致。现***主张利息自2020年1月1日起算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君兴公司应向***支付市第二中学电房电缆沟项目工程余款42281元及利息(以42281元为本金,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款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君兴公司主张***返还多付的工程款103732.53元及赔偿资金占用利息损失的反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君兴水电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支付广州市第二中学电房电缆沟项目工程余款42281元及利息(以42281元为本金,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款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君兴水电安装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受理费3157元,由原告***负担864元,被告广州市君兴水电安装有限公司负担2293元。反诉受理费2374元,由反诉原告广州市君兴水电安装有限公司负担。缴付义务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付。***已向本院预缴的本诉受理费,由广州市君兴水电安装有限公司向其迳付,本院不作退费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淳淳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张炜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