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4民初51332号
原告菱亚能源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爱地大厦西座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3170477。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君兴水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瑶华街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47459542715。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菱亚能源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君兴水电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2月29日通过深圳移动微法院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菱亚能源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012.53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