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1民终159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汩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普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君兴水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瑶华街8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为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君兴水电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6民初202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时已提出案涉工程建筑面积的鉴定申请,一审法院在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仅依据电子图纸文件未对案涉工程进行现场勘测而出具《工程测量资料》,***就该资料确定的测量面积中认定的室外楼梯面积等提出质疑意见的情况下,直接采信该《工程测量资料》所确定的建筑面积,未准许***对案涉工程建筑面积所提的鉴定申请,以查清工程建筑面积,属基本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6民初2025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9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