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易成建设有限公司

***与山东省聊城市易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502民初711号
原告:***,男,197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
被告:山东省聊城市易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东昌西路142号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占学,经理。
上列原、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费瑞栋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戴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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